为管好用好自贡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基金(以下简称基金),确保基金安全完整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,制定本办法。
总 则
第一条 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、民政部《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(试行)》及本会章程相关规定募集使用基金。
第二条 理事会审定基金年度收支计划,定期听取基金收支执行情况报告。基金会秘书长具体负责基金收支日常管理工作。配备具有资质的专职会计、出纳,负责基金收支运行中的财会工作,建立财会岗位责任制。
第三条 本基金会会计核算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规定做好会计管理工作。
第四条 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和区县关心下一代公益协会的财务管理,实行“分别独立核算、分别管理、分别负责”模式。市基金会每季度、每年度汇总全市收支报表。
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接受捐赠者和社会公众监督,接受民政、财政、税务、审计等相关部门检查。
第一章 财务管理人员及职责
第六条 基金会日常财务管理人员分别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会计和出纳。财务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,认真履行职责。其职责分别为:
(一)理事长:领导秘书长及财务人员开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。审定年度基金收支预决算报告,按程序审批财务事项,解决基金收支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。
(二)秘书长: 领导财务人员做好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。审核年度基金收支预决算报告,按程序报告、审批财务事项。分析研究解决基金收支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,协调基金会内外各种财务管理关系,管好基金会财产物资,确保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完整。
(三)会计、出纳: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,做好基金收支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。做好原始凭证的审核,记账凭证的填制登记录入、会计报表的编制,基金预决算报表的编制等财务基础工作。及时、完整、准确的反映基金收支执行情况,为基金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。做好财会印鉴和各种票据的保管使用工作。按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做好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财务报表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。
第二章 基金收支预算管理
第七条 年初根据基金会发展计划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,报理事会审批。
基金收入、项目支出、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、行政办公支出、筹资费用、其他支出等支出预算编制原则为:
(一)年度基金收入预算。参照上年实际收入情况,认真分析收入增减因素,视当年筹资能力编制。
(二)年度基金支出预算。确保公益事业健康发展,按量力而行、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。
1、项目支出预算。基金会支出项目优选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,体现社会热点亮点成效显著的公益事业。
基金会在未取得公募资格前,当年项目支出总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%,在取得公募资格后,当年项目支出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基金总收入的70%或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%。
限定性基金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、捐赠协议明确的项目支出,直接列入项目支出预算;
用非限定性基金收入安排项目支出,需经项目调查、研究、论证、评估、审批等程序列入项目支出预算。
2、业务活动成本、筹资费用、其他支出预算。参照上年实际支出,视当年相关增减因素编制。
3、管理费用支出预算。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基金总支出的10%,特殊情况下,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面规定的,基金会要报告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。理事会经费、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、奖金、福利费、住房公积金、住房补贴、社会保障费等支出预算,按理事会确定的范围及标准编制;办公费、水电费、邮电费、物业管理费、差旅费、折旧费、修理费、租赁费、无形资产摊销费、资产盘亏损失、资产减值损失、聘请中介机构等支出预算,参照上年实际执行,视当年工作量编制。
年度基金收支预算,按程序经秘书长审核,理事长审批,理事会审定后执行。
第三章 基金收入管理
第八条 基金收入是指本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。主要来源为:捐赠收入、提供服务收入、政府补助收入、投资收益、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。
基金会接受捐赠时,与捐赠方订立捐赠协议,收到款物后出具专用票据,按协议约定接收款物。
第九条 基金收入存入基金会在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。基金专户由财务人员按相关规定管理。
第十条 基金收入按捐赠对象的意愿,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。基金会接受的捐赠物资,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类管理。在接受的捐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,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。所得收入按捐赠人的意愿或作基金使用。
第四章 基金支出管理
第十一条 基金支出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。项目支出、业务活动成本、筹资费用、管理费用、其他支出等资金支出按程序审核签批报销。审核签批报销程序为:经办人提供原始凭证并签字,报秘书长审签;重大支出事项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签。签批程序完善后,予以报销。
基金支出按业务功能分为项目支出、业务活动成本、管理费用、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支出。财务核算将各项明细支出正确归类核算。
第五章 成本(费用)管理
第十二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、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,并结合预测、计划、控制、分析和考核,合理安排使用人力、物力、财力,降低成本(费用),改善项目管理,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。
第十三条 成本(费用)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、项目服务成本、管理费用。机构根据《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》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,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(费用)核算制度。
第十四条 有关成本(费用)核算的原始记录、凭证、账、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,内容必须完整、真实,记载和编制,必须及时、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。
第十五条 因项目策划、信息沟通、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,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,由财务部门与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。在提交成本估算前,应经秘书长批准。项目成本(费用)估算,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,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、物资、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。
第六章 票据管理
第十六条 现金支票管理。现金支票购买使用保管由基金会出纳负责。现金支票只限于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、奖金、劳务酬金、助困资金等使用,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使用现金支票。领用转帐支票,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,写明用途及按程序报批后向出纳领用,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出纳注销。支票退票需作废,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,然后进行调换。
第十七条 捐赠票据管理。捐赠票据购买使用由基金会出纳负责。出纳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购买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后,交会计保管;出纳人员按照一个月的票据使用量领用票据,依据捐赠协议向捐赠方开具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。会计和出纳要定期核对票据使用数、结存数和款物数,将票据使用后的存根交会计保管,并将使用后的票据存根及时到财政部门核销,以便在财政部门及时领用票据。
第七章 资产管理
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处置,参照同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执行。资产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。
固定资产包括:
(一)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,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、设备、工具、器具等自用资产。
(二)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: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、使用、内部转移、盘盈、盘亏、报废、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。
(三)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,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,按规定计提折旧,折旧方法一经确定,不得随意变更。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。
(四)财产和物资是资金的实物状态,包括固定资产、低值易耗品(捐赠物品根据其价值和用途分别建立相应的实物台账)。财产和物资管理,要建立验收、发放、保管和检查制度,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账目和档案,做到账账相符,账物相符。
流动资产包括:
(一)流动资产包括现金、银行存款、应收及预付款项等。
(二)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、内部控制制度。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、制约和监督。
(三)对资金的使用情况,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,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。
第十九条 基金会为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投资,应当遵循合法、安全、有效的原则,投资取得的收益,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。重大投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同意。捐赠协议有约定的不得投资的资产,不得用于投资。
第八章 财务监督
第二十条 基金会严格遵循捐款公开公示程序和财务公开的原则。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审计和社会组织、媒体、捐助者的查询、监督。
(一)基金会每年邀请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年度基金收支进行审计,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,同时向社会公布。向主管部门提交基金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,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。
(二)基金会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动态。
(三)基金会接受社会公众对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的检查、质询,对提出的有关问题作出答复。
(四)每年2月向理事会报告本级和全市上年“基金”收支执行情况,接受理事会、监事会和社会各界监督。
(五)本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及秘书长之前,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关心下一代公益协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自身的财务管理办法。